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制度
2014-07-29 23:39:54 更新 | 来源: | 次阅读
农村生活污水污染不仅是农村水源地潜在的安全隐患,而且会引发农村水质性缺水,对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品质产生不利影响,进而直接影响广大村民的生存环境与身体健康。至2013年底,婺城区825个自然村中仍有329个未覆盖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占总村数的16.8%。解决日益严峻的人水之争,除了借助于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法律的协调、平衡与保障更是不可缺少。在新形势下,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法律制度,是实现我国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农村生活污水是农村居民在生活和家庭养殖等过程中产生的污水的总称。农村生活污水包括厨房炊事废水(淘米洗菜用水、泔水等)、洗衣、洗浴和厕所污水、家养蓄禽粪便、废水等。城镇的污水处理系统大多以小区为单位分散处理与以城市为区块集中处理相结合为主,分布合理、功能齐全。而在农村高速发展中往往容易忽略相关辅助性设施及农民水污染防治意识体系的建设,污水排放及处理系统。既没有分散处理,也不能集中处理,导致大量生活污水被随意排放造成污染。虽然与城镇生活污水相比,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小,但是农村生活人口众多对江河湖泊甚至土壤都具有相同程度的危害。如果这种现象不能及时解决,将给农村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破坏。
(一)突出法制宣传,树立生活污水法治理念
要利用网络、新闻媒体平台构筑舆论宣传氛围。信息化传播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报纸、网络、电视、广播、展览等媒体对农村接受社会信息的影响广泛。地方各级政府要紧抓这一重要作用,组织做好舆论导向。具体到婺城区农村水污染防治,要充分利用“8890”便民服务平台、“娘舅来了”、村级文化礼堂等农民们喜闻乐见的媒体栏目,面对面、心交心的与他们沟通,同时积极弘扬节约资源、生活污水统一排放的农村发展观念,引导和激励农民群众树立正确的资源环境观念,全方位构建婺城区农村水资源保护的良好舆论氛围。
要组织专业法制宣传队伍进村入户。法制宣传队伍是指包括法学教授、执业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制宣传志愿者、政法干警在内的庞大宣传活动团队,主要通过文字与语言的转化和耐心细致的讲解,将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等内容进行广泛传播。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组织法制宣传队伍开展进村入户活动,开设法制讲堂、法制展板长廊、法律咨询展台,用最生动的方式简单明了得将“五水共治”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传达给农民,促进农民基本法律知识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要加强农村水资源文化建设。首先,积极开发与地域性特征有关的水资源项目,充分利用水资源优势,开发生态旅游、节水示范区、“土”水产养殖区等环保生态的经济开发项目,所获利益村集体平均分配,提高村民积极性,使其能自觉提高保护水环境意识。其次,加大政府的倾斜性扶持和资助力度。主动为村集体修建污水处理设施,建立优惠村民的运行机制,让村民真真切切体会到污水处理的好处。既能广泛动员村民投身生态环保、污水处理工作中,又能切实增加农民收入。最后,完善农村的服务供给能力,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公益文化事业,建立文化站、广播站、图书馆、农科教服务中心等文化基础设施,宣传水资源保护知识和技术。
(二)完善法律机制,提高农村水资源保护率
平衡区域建设法律制度。婺城区政府为解决缺水问题,开发了一系列以莘畈、九峰水库为主的山区水库源直饮水体系。伴随而来的水库村民个人利益与全市人民用水问题间产生的冲突不可忽视。这就要求保护、开发水资源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农村实际,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水利资金投入、水资源科研发展以及水资源保护文化培育等各方面进行鼓励和完善。
平衡城乡发展法规制度。在农村水资源保护过程中,尤其要转变陈旧观念,坚持城市和乡村并重、注重城乡统筹的科学发展观念。在借鉴城市污水治理管网建设的指导下,积极建章立制,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农村水资源保护政策。加大农村地区水资源保护的优惠措施力度,转变目前农村落后于城市的水资源保护现状。最大限度地维护城市居民与农村村民所有合法合理的利益,促进城乡水资源保护的双赢局面,真正达成经济、生态利益全面均衡发展。
平衡农民生存政策制度。具体到婺城区农村水环境治理工作,为平衡失地农民与水源开发之间的利益冲突,应当努力提升农民开源意识和生态环境意识,制定一系列惠农政策,引导农民及时搬离水源地,并为农民居住用地争议提供充分地救济措施和条件,妥善解决农民失地与水资源开发、保护争议,妥善解决缺水问题。
(三)填补立法空白,重典遏制导致污染主体
借鉴国外治理污水经验。按照美国《联邦水污染控制法》规定,刑事处罚不仅制裁对象范围广,包括水资源和水环境破坏者,还包括以违法手段阻碍水资源保护工作正常进行的人,而且处罚程度较重,为25万美元以下罚款或15年以下监禁。
明确水资源保护责任。一是明确划分水资源管理区域。依次由地市级政府向村级组织细分,充分考虑水资源分布情况及可持续发展性,按照地域合理分配,一旦因监管不力导致污染发生,由该水域的负责部门承担。二是明确水资源保护主体责任。设立河道长、法治副河长,责任到人。规定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协助责任,部门“一把手”总负责,与市、县两级政府、乡镇(街道)签署责任协议书,明确责任主体。三是明确社会主体责任的承担范围。虽然婺城区范围内水域周边的畜牧养殖场,已基本通过三改一拆行动进行了清理,但仍然会出现偷排抢排现象,所以要明确村民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通过加强村民的社会责任意识,减少生活污水对水资源的破坏。
明确对污染者的处罚力度。一方面通过修改刑法或编写司法解释,加大因污染行为导致水资源破坏或造成人身伤害应负的法律责任,比如降低构罪标准、提高所判刑期、拓广污染行为的范围、加大财产型惩罚力度,从而提高犯罪成本,降低犯罪率。另一方面在人民法院审判时,由上级法院作出关于水污染刑事案件慎用缓刑、假释的指导意见,通过限制行为人的自由,加强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同时给仍在随意排污的行为人以警示教育。即使因社会危害性小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人,也要通过司法部门对其进行严苛的社区矫正。(作者系婺城区司法局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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