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农村水环境治理力度,有效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扩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五水共治、治污先行"的要求及东阳市生态文明建设总要求和市委《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委办〔2014〕16号)文件精神,制定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以下简称治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条 治污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以户用化粪池改造和污水接户收集为重点,同步建设农村污水管网,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纳管和处理设施建设,力争到2016年,实现污水治理建制村全覆盖,自然村全覆盖,农户覆盖率提高到70%,全面完成未开展治理的135个建制村的治理任务,改造提升已开展治理村的污水治理管网与设施,全面改造农厕和化粪池,使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象得到明显改变,农村实现卫生整洁、生态和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第三条 治污工作坚持"科学设计,统筹安排;分级管控,严格标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统筹实施,建管并重;政府推动,多元投入"的基本原则,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和建设管理,把群众是否满意、环境卫生状况是否改善、水体污染是否控制作为工作实绩的衡量标准,确保治污工作可持续推进。
第四条 治污工程建设按照统筹安排、分类推进;统筹设计,提高标准;统筹施工,规范管理;统筹协调,分工负责;统筹管理,堵疏结合的工作要求,强化治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设施运行管理良好,不再产生新的生活污染。
第五条 制定完善治污工作扶持政策、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营造舆论氛围,增强部门合力,保障治污工作的扎实推进。各镇乡街道应制定出台相应的配套扶持政策,建立相应的工作班子,保障资金、人员、职责三到位,切实履行实施主体职责。
第二章 年度项目计划
第六条 治污工作年度项目计划采取自下而上申报推荐与自上而下下达治污任务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治污村选择要遵循先重点区域后一般区域,先易后难的次序。注重示范带动,点面结合。
第八条 项目村选择工作应遵循以下步骤:
1.根据2014-2016年各年度分别完成60%、20%、20%的治理目标任务,将年度计划分解落实到各镇乡街道;
2.镇乡街道根据上一项的目标数值要求,以《东阳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试行)》上明确的治污村建设时序安排,列出村庄备选名单;
3.召开村"两委会"、党员和村民代表等会议,就治污建设情况进行面对面交流、座谈,做好村民宣传发动工作。
4.治污村选定后,镇乡街道以文件形式推荐申报年度治污工程建设村庄名单,并提供相关资料。市"五水共治"办公室根据镇乡街道推荐,经市"五水共治"办公室项目组协商讨论审核,报市"五水共治"办公室确认。
第九条 镇乡街道在治污村推荐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镇乡街道申报推荐文件;
2.治污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申报表;
3.治污村治污工程建设方案;
4.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第十条 治污工程建设年度项目计划列入镇乡街道年度目标考核任务。治污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数只增不减,因特殊原因,在项目计划下达2个月内,允许对治污村作个别调整。
第十一条 市"五水共治"办公室在每年10月15日前确定下一年度治污村名单,会同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初步确定治污工程建设投资和补助总额,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市财政局,初步核定下一年度治污资金。2014年治污村名单,要求在2014年2月底前确定,并上报市"五水共治"办公室。
第三章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及采购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勘测设计、工程监理、施工建设、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货物采购等方面。该项工作的实施主体为镇乡街道,根据工程招投标及货物采购的规模进入市或镇乡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按相关要求和程序,开展招投标及采购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勘测设计单位应具备市政公用设计或排水工程专业设计或环境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专项设计等资质或相关认可证书,并有过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设计类似工程的成功经验。在委托设计单位时,要特别注意由设计单位承诺配置有实施工程施工和运行经验的专家保证设计内容的可靠性和合理性。设计单位确定后,业主方应与设计方签订工程设计合同。
第十四条 业主方按相关要求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代理单位,并签订相关合同。同一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和监理商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交叉兼职。造价预算和造价审核实行一编一审。招标代理公司代理工程招标采购事宜,要对招标文件编制的各项要求(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施工图)有详细的了解和沟通,招标文件应抄送市"五水共治"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施工应按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预选承包商若干名。预选承包商及拟派施工的项目经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执业资格、相关施工业绩和企业信誉。除专利等保密因素外,项目设计方原则上不参与施工预选承包商招投标。施工预选承包商确定后,业主方可根据各自实际与预选承包商中的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 采购货物包括建筑材料、管道材料、一体式化粪池、机电设备等与治污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和材料。货物采购工作应尽量采用规模化捆绑式集中采购,以降低采购成本。探索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预选几家供货商的办法,控制材料质量与价格。对小金额的标准规格的商品、货架交货的现货或简单的小型工程依法可以采取询价采购。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办、市"五水共治"办公室等相关单位负责对列入预选名录的承包商诚信经营等级考核和动态管理,对承包项目存在工作不到位、质量不达标、安全有隐患、诚信无保障等缺陷的承包商实行淘汰制。
第十八条 实施治污的建制村根据治污工程设计确定的处理单元个数确定项目个数,每个项目包括接户工程、管网建设、共用化粪池安装、终端集中处理池建造等建设内容,对每个项目及其覆盖范围的建设实行单独核算。每个项目的建设标段分处理终端建设与管网建设两部分,终端处理设施建造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管网建设以户均建设费用核定,可实行建设材料剥离(由业主方按采购程序统一采购)后招标。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 为加快治污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设计宜提早介入,提早安排。
第二十条 治污工程项目设计应依据城乡建设规划、新农村发展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治水规划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指南等文件规范,充分考虑村庄的功能定位、人口发展趋势、村庄建设要求,在踏勘调查的基础上,合理选用符合农村实际的治理模式,科学设计具体的治理工艺、处理规模和技术要求,努力提高污水收集入户率和处理率,保证排放水质达到污水规划确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一条 治污系统的处理单元按照相对集中、规模适度的原则确定,治污村可根据具体情况划分多个处理单元,对村庄相邻的可实行跨村合并,整体设计。
第二十二条 能够实施户厕改造的治污村除偏远、分散、地势过低等个别纳管成本较高的住户采取单户改建化粪池,实行分散处理外,其余住户原则上全部纳入集污管网,废除或改造原有户用化粪池,在每户接污口设置清扫口,单户或多户共用化粪池,在化粪池出水口实行二次接管,同时收集洗涤、洗浴、厨用后废水等污水,实行雨污分流后,将各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进行终端处理。
对因住房高度密集,无法开展户厕改造和支管铺设的村,因地制宜选用排污口截流处理模式,采取截流式合流排水体制,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或集中处理终端。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根据业主单位提供的村庄分布现状图和基本情况,深入调查、勘测核实与治污工程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要求,详细规划不同类型、不同位置的户用化粪池改造方案、雨污分流措施和污水处理工艺,根据污水流量和村庄布局特点,精确测算、合理确定管径规格、选材要求、管道坡度、池体容积、污水滞留时间、水位控制、施工要求等技术参数。综合考虑地下工程的长远性要求和设施运行维护的简洁、高效要求,合理确定工程设计标准和工程概算。
第二十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工程设计应包括文字(设计说明书)、图件(设计图纸、主要设备表和材料表)两部分内容。设计的深度要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订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施工图设计应满足施工招标、施工安装、材料设备订货、非标设备制作或采购,并据此进行工程验收。设计单位在详细设计方案编制中,对设备及材料的技术要求描述要客观,既要保证设备及材料的质量要求,又要保持竞争性,杜绝标注具体的品牌名称。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完成后,镇乡街道应组织召开由设计单位、农办、环保、卫生、国土、规划、建设、建管、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村委会以及村民代表参加的设计方案交底会,形成会议纪要。在开展详细设计中,设计单位在与农户达成污水接户方案后,要同步取得户主的书面确认函。详设草案完成后,再次与镇乡街道和村委会、村民代表进行沟通。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和详细设计方案应沟通的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污水管网的走向;
2.施工对住户和村庄可能造成的影响;
3.污水处理方式和工艺;
4.化粪池的位置、池体选用类型、共享规模、用地情况;
5.终端处理设施个数、位置及用地情况;
6.需治污村配合的主要内容;
7.后期运行维护费用和相关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需要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修改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详细设计方案完成后,设计单位应编制招标文件技术部分,包括工程量清单、技术规范和施工图纸。参与施工过程的技术对接,并根据实际工程情况,对工程变更进行评估。
第五章 施工建设
第二十八条 接户工程和纳污处理工程必须同时施工,治污工程建设开工前,应落实好接户管道改造建设和系统运行维护方案。没有落实接户管道改造建设的村庄不得进行污水管网和终端处理设施的施工。
第二十九条 落实户内管道改造方案的基本步骤如下:
1.镇乡街道协调各村民委员会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公示等方式,将设计单位提交的各种类型户内管道改造技术要求、应注意的事项、改造补助费用标准等内容告知村民。
2.村民根据公示的户内管道改造技术要求,确定改造方式,可委托村民委员会寻求施工单位进行统一施工。填写有户主书面签名同意的户内管道改造方式、委托确认书。
3.确定户内管道改造的村民家庭数量,必须达到项目区住户数量的70%以上。对达不到70%以上的村庄,各镇乡街道需组织咨询单位和村民委员会进行进一步的宣传和说服工作。
第三十条 落实户内管道改造方案后,施工单位在正式进场施工之前三天,通过在公共场所张贴告示、广播播报、电话通知、短信群发等方式将施工相关信息进行公开。根据村民的需要,也可以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统一的宣传。
第三十一条 公开的施工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施工时间及进度计划;
2.施工场地分布(图纸);
3.施工主要影响;
4.村民需注意的安全问题;
5.施工单位联络员及其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涉及治污设施落地的政策处理,镇乡街道和村要本着沟通协商、宣传解释、补偿承诺等办法与村民处理好利益关系,既要强调农村宅基地的村集体所有性质,又要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建议和合理的补偿要求,避免发生过激的言语和行为。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与实际不符或者因村庄人为因素导致工程建设无法按原有施工图继续的,施工单位应同时向设计单位和业主单位提出,经三方协商确定后,由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报业主单位同意后,交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开展工程建设,统筹协调好各标段之间的关系,落实好施工内部管理职责,按月向镇乡街道和市主管部门报送建设进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管理,妥善应对突发性不利气候、不利地质结构、不规范操作等带来的安全隐患。对工程建设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向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工程监督
第三十五条 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是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环节。工程监督是在施工单位内部监管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监理、村集体和农户自行监督、镇乡街道和市有关部门不定期督查相结合的监管手段,确保治污工程施工质量。
第三十六条 业主方应在确定施工承包单位的同时,落实专业监理单位,实行施工建设专业监督管理。同时,项目实施的村要选择1-2名责任心强,比较熟悉相关业务的村民担任工程建设村级联络员,协调、监督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
第三十七条 把好材料质量关。采购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提供质保证书,会同业主、监理做好验货;施工时,监理单位要落实专人在现场巡查,核对实际施工断面的管材管径与材质选择是否符合对应的技术要求,防止错位;玻璃钢等防渗化粪池的选用,要检查其规格和外观质量,必要时做好相关检测。
第三十八条 加强隐蔽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在隐蔽工程覆土前,要接受监理单位的检验、检测、拍照,必要时会同设计单位共同签署意见。接户工程完成后,要经户主签名认可。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建设要随时接受群众监督,对相关农户提出的意见建议,施工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会同业主方和监理方共同研究解决对策。对农户提出不切实际的意见建议,应由镇乡街道和村统一思想认识,做好说服解释工作。
第七章 造价控制
第三十九条 工程建设费用由设计单位根据设计要求编制工程建设概算,工程咨询机构根据工程预算定额和行业标准编制造价预算,再由财政部门对编制的造价预算进行审核。
第四十条 施工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程变更需经业主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共同签字确认。若工程变更累计增加金额超过原合同价15%的,设计单位要提供报告,说明变更原因是否合理,与原来设计施工图的区别,以及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及给业主和相关参与单位的建议等。
第四十一条 货物采购因市场价格发生变化的,一般一年以内的项目不进行材料调差,具体调差办法参照市发改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筑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意见》执行。
第四十二条 项目完工后,业主方应及时督促施工方编制竣工结算,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业主方组织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送市财政局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出具审查报告。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治污工程项目建设应在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治污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镇乡街道要进行工程质量自查验收,组织部分村民代表、党员干部,对管网铺设、污水收集排放、治污效果等工程质量进行群众评议,出具自查意见。
第四十五条 对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业主方应书面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方应会同设计方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整改,对初验或整改后合格的治污设施,由镇乡街道通知设计方和施工方进入市竣工验收程序。
第四十六条 治污工程项目自查初验合格后,实施主体应及时向市"五水共治"办公室书面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市"五水共治"办公室会同市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竣工综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相关部门出具验收意见,需要整改的出具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再出具验收意见。
第四十七条 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要对治污设施进行试运行,待运行稳定后,委托环保部门对治污效果进行检测,由环保部门出具进排水水质检测报告。检测排放水质不达标的,设计方会同施工方要查找原因,并作进一步整改、调试,稳定运行2个月以上方可移交给村运行管理。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镇乡街道应设立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资金专户和会计专门科目,加强治污资金管理和财务核算工作,规范治污资金使用的审批环节,实行一支笔审批。
第四十九条 规范凭证管理,工程建设款支付应凭合同约定、工程进度、验收(评审)意见、经办人签名,报分管领导审批签名后方可支付。支付凭证必须符合财务规定要求,杜绝白条进帐。
第五十条 严格会计审核,合理设置会计下级科目,在区分每个治污村工程建设资金的同时,对每个村治污项目的接户、管网、终端处理等设立子科目。严格审核治污资金的使用范围,避免超范围使用。
第五十一条 户内管网接入工程建设费支付应根据由户主签名认可的接户完成数量和合同约定的接户单价确定支付金额。
第五十二条 对由镇乡街道采购的货物,财务入账时应提供货物质证书和施工单位、村级工程联络员、业主代表、监理人员的验货签名。
第五十三条 在工程设计、施工图预算阶段,财务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对工程各个环节的建设费用进行概算,并做好领导参谋,落实资金筹集渠道,及时向市"五水共治"办公室上报工程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十四条 财务人员要全程参与治污工程项目决算,帮助监督财务规范化运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工程变更、项目评审结果等法定依据核实项目建设费用。在向市申请治污补助费时,应提供由财务部门审核盖章的工程项目建设费用决算清单。
第十章 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治污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治污村入户调查、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工作的全过程。档案载体包括纸质文档、电子文档、盘片、数字音视图片等。
第五十六条 治污村选择和入户调查的档案保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镇乡街道和村相关会议记录(纪要);
●治污工作实施方案;
第五十七条 项目设计阶段的档案保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设计单位基本情况(资质、业绩等);
●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设计文本(包括初步设计、详细设计、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
●设计评审相关情况,包括评审会议通知、参加会议签到单、会议纪要等。
第五十八条项目招投标阶段的档案保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广告、公告;
●资格预审文件(如果有)及评审文件;
●招标文件及附件;
●招标各类会议记录;
●评标报告及评审表格;
●已签字的合同、履约、质保等。
第五十九条 项目施工阶段,镇乡街道和村要在及时报送建设进度和动态信息的同时,做好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施工方要保存全套与工程施工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材料、设备采购的相关订单、支付发票等凭据、质保证书;工程质量管理、工程施工进度、工程变更、价格变更、检验验收单、监理等记录资料。
监理方要保存全套与工程监理相关的档案资料,包括材料检测检验记录;管道和终端建设重要环节的监理记录及图片影像资料;工程变更及工程量记录;工程价格监理;工程建设监理报告等资料。
第六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档案保存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工程建设财务决算报告;
●工程建设财务评审报告;
●项目竣工验收会议记录及验收报告;
●治污设施试运行检测报告;
●工程建设效果及设施运行情况的图片(音像)对比资料等。
第六十一条 相关档案资料要统一保管,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式三份装订成册,原始档案由镇乡街道统一保存,复印档案分别送实施村备查和市"五水共治"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章 运行维护
第六十二条 治污设施建成后,由建制村村民委员会接管整套治污设施的产权,并负责做好治污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街道乡镇负责指导督促。
第六十三条 承包商需对污水处理系统负责进行3个月的试运行。在试运行期间,村民委员会指派今后将参加系统运行管理工作的村民参与试运行工作,并由承包商负责对其进行业务培训,保证其掌握相关技术,以便在试运行结束后能投入正式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六十四条 运行维护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日常巡查,检查管网是否堵塞,设备、系统运行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2.接受村民投诉,及时排查可能存在的问题;
3.若发现管网堵塞,进行简单的格栅清理和疏通;
4.对生态湿地植物作季节性种植、栽培与收割;
5.若发现管网破损、设备损坏或系统运行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村民委员会报告,并及时向承包商或专业维修公司提出维修要求;
6.做好日常运行、维修保养记录,对疏通、清淤、设备维修等处置情况要作好记录。
第六十五条 各镇乡街道应探索建立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各自实际,可采取服务外包或组建成立农村污水处理系统专业养护公司,开展专业化运营维护服务工作。服务组织要配备吸粪车等各类工具,定期开展治污设施的保养维护工作。
第六十六条 镇乡街道和村要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经费保障机制。制定专门的政策探索建立治污设施维护专项基金、"一事一议"多级筹资、财政奖补等办法,落实运行经费,确保治污设施高效运行。
第十二章 政策扶持
第六十七条 根据年度治污计划,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专项资金,对综合验收合格的治污工程建设项目予以补助。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平原村由镇村自筹配套20%,山区村由镇村自筹配套10%,其余由省补市筹解决。横锦水库、南江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村庄治污工程建设,统一由省补市筹落实。
第六十八条 治污工程设计方案评审通过后,设计费由财政全额补助,以文件形式分批拨付给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根据合同规定再拨付给设计单位。
第六十九条 除采取排污口截流处理外,村庄治污工程未实施户用化粪改造和接户工程,或管网覆盖范围内住户接入率低于50%;或全村工程只完成一部分,尚需继续推进的,市按核定可补助金额的75%补助,待达到规定要求再予以补足。
第七十条 纳入市补助范围的投资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专业监理费、主要管材、终端设施、与工程建设直接相关的建设费用等。政策处理费、宣传培训会议费、村民及监管小组误工补贴等由镇村自筹,不纳入市级补助范围。
第七十一条 治污工作前期费用由镇乡街道负责解决,工程施工后,根据合同规定的付款办法,经镇乡街道申请,市按施工合同价应配套额的30%预拨启动资金。预拨资金专项用于治污工程建设。
第七十二条 在申请预拨资金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治污村设计详细规划方案,包括接户、管网和处理设施施工图;
2.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报告,包括参与投标单位、报价及中标单位等;
3.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4.要求预拨启动资金的请示。
启动资金经市"五水共治"办公室会同市农办、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后,以联合文件形式分批预拨。
第七十三条 农村治污工程结束,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根据评审价核定市应补助的资金总额,扣除预拨资金后全额拨付给镇乡街道。由镇乡街道与施工方结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由市"五水共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试行)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龙康给排水技术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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